象征性收取“失物招领费”与拾金不昧并不矛盾
来源:未知 发布时间:2017-07-10
“成都一高校学生在保卫处认领自己丢失的iPhone手机,居然还要缴费10元才能领走。”四川传媒学院一名当事学生将此事发在微博上,迅速引起关注。多位该校学生表示,曾经被要求缴纳过保卫处设立的“失物招领费”,一般都是10元,最少也要5元。
拾金不昧,是个人的良好道德品质,也一直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。正是因为站在道德的高度,用道德标杆去要求、衡量别人,所以,那些“失金”的金主们才会理直气壮地要求别人“拾金不昧”,当被要求缴纳象征性的“失物招领费”,心里感觉特别不爽。但笔者以为,收取象征性的“失物招领费”与拾金不昧并不矛盾。
象征性地收取“失物招领费”有法可依。《物权法》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:“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,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。”《物权法》使用“应当”一词,而未使用“必须”一词,就是提醒失金的“金主”要主动、自觉地支付费用。拾金不昧靠自觉,失而复得的“金主”也要自觉。从一定意义上讲,该条款实际上就是在倡导、呼唤“拾金不昧”。
象征性地收取“失物招领费”是顺应时代发展的做法。如今,我们处于快节奏的生活之中,保洁员和保安在拾物、送物、管物的过程中,至少都是花了时间的。从这个角度讲,象征性地收取“失物招领费”,只是为别人的时间成本买单,甚至说,时间成本的费用都没付齐。这与从“拾金”中扣除部分费用完全是两码事。相反,别人为你付出了必要的成本,而你却不愿支付费用,这才是真正的不道德。
象征性地收取“失物招领费”有惯例。在德国,政府设立专门奖励拾金不昧者的专项公益基金,奖金高达200欧元,还有一枚荣誉奖章。德国民法规定,拾金不昧者有权向失主索取相当于失物价值5%的报酬。日本《遗失物法》明文规定,失主应该向物归原主者支付相当于失物价值5%至20%数额的酬金。迪拜的法律规定,拾金不昧者可按情况获得失物价值10%的奖励,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迪拉姆(约人民币8.5万元)。
没能“失金”,何来“拾金”?大学生已是成年人了,应该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财物。从报道来看,学生一般都是把东西落在课堂上或者食堂里,丢的比较多的一般是U盘、鼠标、手机、书本等物品。无论是从课堂上下课,还是吃完饭离开食堂,都应该是很从容的事。只要没有十万火急的事,都有足够的时间把自己的东西收拾好再离开。一些学生之所以丢失物品,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形成了丢三落四的习惯。
有人认为,保安本身就是为在校大学生服务的。“东西在学校丢了,保卫处本身就应该原封不动还给我们。”这话看似有理。事实上,一个职位的工作量是确定的。保卫人员投入部分时间和精力来处理这些事时,就挤占了用于提高服务质量的时间和精力。很多大学生认为大学保卫处的服务质量不高,其实是因为部分大学生自己的不良习惯拉低了保卫工作的服务质量。
拾金不昧光荣,拾金而昧可耻而且违法。大学生是否也应该做到不“失金”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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